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基准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基准规定》函盖了建设项目、排污许可、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自然保护区、清洁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海洋岸源污染、其他等类别,执法事项从原来的57项增加到292项,率先实现执法事项裁量基准全覆盖,实现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领域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
《基准规定》规定了17项不予处罚的情形,对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具体化、标准化、精细化,是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举措,用简明的免罚事项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合法行使权力,可以提高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基准规定》还提出,依法为小微企业“减负”。结合海南省小微企业多的特点,尤其在起步阶段的小微企业,因合法、合规意识较弱,容易出现轻微违法行为,《基准规定》适用规则明确了违法主观恶意较小,且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条件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可以按最低档基准裁量处罚,在一定条件下对小微企业“无心之失”行为给予容错改正机会,体现执法的“温度”,避免“一刀切”执法。